一、图书是学院的财产,读者对图书应该爱护,不得圈点、批注、折叠、涂改、污损、剪裁、影描、撕毁或遗失,否则,按本有关制度实行赔偿;
二、遗失图书、期刊、报纸,应以相同版本的同名书赔偿;不能赔偿原图书的,按以下办法赔偿现金:
1、一般中文书籍84年-90年出版的按原价的3-5倍赔偿;83年前(含83年)出版的按原价的5-10倍赔偿;90年以后出版的(不含90年)按原价的2-3倍赔偿;
2、使用价值大的而又不易补充的中文书籍,按原价的5-10倍赔偿;
3、国外出版的外文书籍按原价的5-10倍赔偿;国内出版的外文书籍参照中文图书的规定执行;
4、同一卷书或成套的多卷书,不零册出售的。如遗失其中一册,应按整套书价赔偿;如有零册出售价,则按第2条第一项规定执行;
5、中外文报纸,遗失一份,按一个月计价赔偿;遗失合订本,按一年的计价赔偿;
6、中外文期刊,遗失一份,按该刊原价的1-5倍赔偿;遗失合订本,则按合订本价的1-5倍赔偿。
三、损坏图书、报刊按其程度不同分别处理:
1、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书刊原价的40%—50%赔偿;
2、撕破书刊封面,封底或装帧,损坏条型码,磁条的按书原价的20%—30%赔偿;
3、损坏程度严重,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应赔偿同版同名书刊;不能赔偿书刊的,则按书刊原价的2-5倍赔偿;
四、赔书人购买同版同名书刊赔偿,每册应缴纳5元加工费,被损坏的书刊经本馆注销并加盖“注销专用章”发还赔书人;赔偿现金的,其损坏的书概不发还;
五、图书馆对采取撕、剪、挖等手段破坏书刊、报纸、甚至盗窃图书资料者,除予以罚款和注销其借书资格外,还要送院保卫部门严肃处理;
六、损坏图书馆的光盘、计算机硬件等,视情节轻重按损坏物件的2-10倍进行罚款。
七、罚款由图书馆通过校园一卡通进行代收,并及时交院计划财务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