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资产管理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21-06-16 点击数:

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、仪器设备、家具等都是学校资产,是图书馆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,各部门工作人员都有使用、保管、维护其安全及完整的责任和义务。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馆的资产管理,使我馆的资产在添置、使用管理、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按规定落实到实处,特制定本规定:

1、图书馆固定资产分为设备和图书资料两部分,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树立“人人爱护,充分利用,不得遗失”的思想,并与不良现象作坚决的斗争;

2、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完善购买、登记、统计、调拨等各种手续,做到帐、卡、物相符,每年年底清查一次;

3、发生损坏和财产丢失,必须立即告知馆长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和院长,迅速查明原因和情况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,如遇重大事故,要保护好现场,由学校组织专人严格审查和处理;

4、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,也要建立登记簿;

5、设立各室固定资产登记表,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清点后方能离馆,损坏或遗失要按规定赔偿;

6、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报学院审批,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注销或处理;

7、加强管理,保证服务器机读目录中的数据与账本的一致性;

8、图书资料类资产按下述管理办法执行:

(1)图书资料是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图书、文献、合订本期刊、合订本报纸以及非印刷出版物(录音带、光盘等);

(2)所有馆藏图书资料,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资金帐。固定资产帐包括图书总括登记账、个别登记账、总括注销账,图书资料帐目要专人管理,按年度完成帐目登记工作;

(3)各借书处、图书阅览室应对入库图书、资料进行签收,各期刊阅览室、咨询台应对分发的报刊、交换期刊、光盘等入库单进行登记,对馆藏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各部门应落实责任,妥善管理,保管人应半年清点一次馆藏图书资料,做到帐、物相符,对因失职而造成的丢失、损坏要追究责任;

(4)对陈旧过时、复本过多、破损缺页而又无保存价值的图书资料,应进行批量剔除,以提高藏书质量;剔除图书资料应制定剔除计划,报馆长同意、主管院长批准,凡剔除的图书资料应办理典藏目录的注销手续,并做好登记工作。

9、设备、家具类资产按下述管理办法执行:

(1)固定资产物资指单价500元(含500元)以上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所有家具;

(2)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,若需要添置仪器设备等,应打报告并须经馆长审核,报主管院长批准;

(3)购置的固定资产物资(仪器、设备、家具),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,由办公室上账后,方可办理领用手续;

(4)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物资(仪器、设备、家具),应经馆长同意,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,领用资产应开具三联单(使用人、办公室、馆长各一份),做到手续清楚、记录健全;

(5)做好资产的保管和养护工作,人员变动时,应办理移交手续,各部门领用的仪器、设备、家具,如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保管不善而丢失,应按规定赔偿;

(6)对设备、家具类固定资产各部门应落实责任,妥善管理,保管人应半年清点一次,做到帐、物相符,对因失职而造成的丢失、损坏要追究责任。

10、全校性物资清点工作,按布置要求进行;

11、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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